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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灵活执行,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发展困局。主要措施:
一是巧用执行查封措施。针对企业资产链断裂情况,采用“活查封”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同时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生产设备,但不得转移、隐藏或者变卖,尽量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就业稳定。对被告恶意逃债或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则及时作出裁定并进行保全查封。
二是引入执行担保机制。对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允许其让企业恢复资金链,继续经营。如我院在执行凤岗某酒店案件时,考虑到酒店资金链暂时断裂而直接拍卖其房产必然该酒店倒闭,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经过执行局审慎研究以及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下,允许其引入东莞市粤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执行担保,让该酒店获得时间扭亏增盈。引入执行担保,同意第三方采取信用担保、抵押担保或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
三是积极推行执行和解。对涉企执行案件,加快办案进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生道执行”理念,对涉企系列案件的执行,积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穷尽一切协调手段、引导争议各方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此外,慎重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防止因执行不当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四是“放水养鱼”盘活企业。一方面耐心对申请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稳控工作,并对被执行企业认真进行财产调查,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另一方面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兼顾被执行人资金周转困难的实际情况,采取“放水养鱼”的灵活执行方式,尽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让其经营发展,增强主动履行义务的能力。
五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执行涉企案件时,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对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我院在执行个体户高某时,其工厂的工人从原来的20多人缩减到3个人,还继续向外借债,已经越陷越深。经风险评估后,及时评估拍卖其机器设备,结束经营,将拍卖所得案款及时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企业,缓解其他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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