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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执行难的探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展“见证执行”活动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1-09-05 14:18:53 稿件来源: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作者:罗念卫、张向平、曹瑜

 

    内容提要:“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是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导致“执行难”的因素很多,在无法把握和操控执行客体的情况下,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为顺应新时期执行工作的需要,解放思想,从自身出发,在法院成立之初,就提出来邀请市民参与执行活动的构想。为了将“见证执行”活动的设想转化为实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成立了“见证执行”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选定执行局开展首场“见证执行”活动。2009年2月25日,《法院邀你捉老赖》、《法院新创执行方式请市民参与抓老赖》等标题相继刊登在广东省范围内影响力大的主流媒体上,由此拉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见证执行”活动的序幕,凡在东莞工作、学习的市民,凭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就可以参与报名。2009年3月24日,在简单而隆重的活动开始仪式后,由学生、商人、劳动者等组成的10名市民、包括广东电视台在内的近十家省市级新闻媒体的记者跟随法官合计近50人,兵分两路,全程见证了19宗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处也专门派同志全程参与了执行活动的全过程。
首场“见证执行”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鄂院长亲自对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见证执行”活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继续总结,深化推广。2009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见证执行”活动,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百场“见证执行活动”,同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继2009年3月开展首场“见证执行”活动后,执行局、人民法庭在辖区范围先后又组织开展了十多场“见证执行”活动,并由执行局、人民法庭执行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并形成总结。“见证执行”取得了巨大成效了,2009年,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通过“见证执行”执结案件的资金到位率超过70%,和解率达50%,平均执结天数不到40天,大大提高了执行质量和效率,受到当事人的称赞。2010年3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开展“见证执行”活动的规定》,将“见证执行”推入制度轨道,作为一项固定长效制度开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阳光充满执行工作的每一处。本文从实行”见证执行”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设计”见证执行”制度的操作流程,为有效缓解执行难提供了新的思路。2010年,“见证执行”也被《人民法院报》列入中国司法改革成果之一。
    一、“见证执行”制度的产生及其实施意义
    (一)现行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威严和公信力。我们由《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以及社会各界纷纷对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言献策可以看出,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到个人解决为“执行难”问题所付出的勇气和决心,可谓用心良苦,诚心可鉴,但基于种种原因,终究效果不甚理想。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现有对执行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未能满足现代法治社会群众的需求,是未能根治“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虽然我国现时对执行工作已经形成了由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多元化监督体系[1],但由于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执行监督功能未能很好的得到发挥。
    首先,监督的方式以内部监督为主,即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以及本级法院内部的监督。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一部关于强制执行以及执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仅自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执行程序作出了简单规定,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错综复杂的问题,更无法对执行工作作出有效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至136条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弥补了法律这方面的漏洞。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以及本级法院内部的监督的时间来看,该监督也仅属于事后监督,[2]无法达到事前监督和即时监督的效果。同时,内部监督对于法院系统来说,在许多人看来,属于自己监督自己,法院往往会考虑维护自身的形象和自身的利益等因素,在发现违法现象时容易“心慈手软”,最终难逃“自家人难揭自家短”的规律。[3]
    其次,外部监督取得一定的效果,但缺少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主要体现为:1、党委对于执行工作的监督。中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三个至上”要求了法院的工作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和监督。但这种领导和监督更多的体现在党对法院的组织机构设立、法院的领导干部任命以及树立司法理念等方面,对于具体的执行行为或生效的裁判文书等个案监督,基本上不涉及。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但如何监督,初期的立法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其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上。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开一次,无法开展经常性的监督,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来进行。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在显现立法的进步与成就的同时,该部法律不足之处影响了监督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监督的形式不够多”、“监督的程序不够具体”、“对监督者的监督不够到位”[4]等方面。3、公民的监督。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作为国家的主人,但受目前较为封闭的执行权运行空间限制,公民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行使,公民行使监督法院执行工作的权利的方式较多停留在理论上,主要还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来行使。4、来自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接受公正审判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都是基本的人权,不可剥夺。“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 ———— Justice Hugo Black”。[5]从媒体对近年来发生的“孙志刚案”、“许霆案”、 “杭州飙车案”等关注与评论与上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可以看出,舆论监督在我国法治社会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舆论属于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属于公民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表现。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舆论监督已经成为了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审判执行的公正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和排除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同时,舆论好比一把双刃剑,在协助法院排除干扰的同时,也有可能被人为利用并误导公众,背离舆论监督的原则,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执行权形成挑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法院裁判结果的因素。许霆案所引发的社会关注及各界对诸多技术问题与价值问题的思考,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不止一位专家感叹说,许霆案注定要“载入中国社会发展的史册”。[6]舆论监督能否抛离感情色彩,值得探讨。
    最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问题。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由此排斥了民事检察监督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就检察机关是否有权监督执行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检察机关代表的公权力的介入能否遏制执行不力、执行不公的司法困境,已成为部分专家、学者争论的焦点。部分学者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出发点,认为“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创建和发展起来的。在前苏联,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拥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不仅在刑事诉讼中拥有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而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也有监督权。在现行的俄罗斯《宪法》和《检察院法》中,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拥有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的权力。”[7],由此认为我国可借鉴国外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持相反意见的学者认为,“在法国和俄罗斯根本不存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如果被赋予民事执行监督权,在现今的法制环境下,一旦发生权力滥用的情况,不但无助于‘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恐怕反而会使阻力重重的法院执行工作雪上加霜。”[8]对于我国现时法律是否应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笔者暂不发表意见,但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也仅属于一种事后监督,仍无法达到事前监督和即时监督的效果。
   (二)司法公开需要“见证执行”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最终是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的,因此,申请执行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心存很高的期望值。能亲自参与法院对其本身的案件执行,或在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见证下,法院将其本身的案件执行处于完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执行,这无疑成为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依法执行的前提或必要条件。
    对于见证者来说,以往群众只有自身通过打官司或者从新闻媒体上可以看到威严的法官,法院与群众之间沟通的渠道较为狭窄,从而造成了群众对法院的神秘感和陌生感。“执行难”这一名词对于群众来说虽然如雷贯耳[9],但许多群众对于“执行难”的认识仅停留在道听途说的表面上,并没有深入的体会或感受到其根源所在。“见证执行”活动实现了群众与法官之间的零距离,可以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院的工作,亲身感受“执行难”, 营造一个法官和群众相互沟通的平台,在法官与群众之间构建一座互相信任的桥梁,让“执行难”在全社会引起共振,共同营造解决“执行难”的氛围。
    对于法院而言,“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如不能获得执行,不仅直接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落空,使当事人之间扭曲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扭曲、变形,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法院经由公正的审判程序作出的确定裁判变成了一纸具文(在民间被贬为‘法律白条’)”。[10]导致“执行难”的因素很多,“在无法把握和操控执行客体的情况下,法院从自身出发,把执行工作的视野从法院延伸到全社会,践履透明执行、公开执行的益处显而易见:一方面,让全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加深了解,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繁难以及执行人员的行事作风与效率,继而对‘执行难’问题达成共识并蓄结沟通、对话精神,对于平复社会对‘执行难’的怨声不无裨益;另一方面,监督机制的引入,对于法院执行工作势必造成强大压力,从而力促其涵养合法执行、迅速执行、柔韧执行的责任与能力。”[11]
    (三)提高司法能力需要“见证执行”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之所以开展“见证执行”活动,是解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所面临的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需要。首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目前并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该院2009年法官人均结案数超过400宗,是全国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的数倍。邀请社会人员见证法院的执行工作,使其成为一定意义上的“编外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法院人手不足的矛盾。其次,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是目前全国最年轻的法院之一,笔者所在执行局在成立时全局共有16人,但仅有4名同志有三年以上的执行工作经验,有4名同志有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执行工作经验,其余8名同志的执行工作经验不足一年。选用执行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同志组织开展“见证执行”活动,既可以将执行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规范执行行为,对于执行工作经验不足的同志来说也可以起到“传、帮、带”的作用。再次,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对于执行工作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源于执行程序的透明度不高。按照传统的执行方式,法院在经过“五查一告知”[12]后即可结案,但申请执行人由于对法院的工作不理解,以为法院“不执行”[13]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而因执行款不到位而进行投诉、信访和上访。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可以保证其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消除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信任,减少不必要的投诉、信访和上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14]。同时,在“见证者”面前,申请执行人也受到了一定的约束,由此促使申请执行人只能通过合法、合理的轨道上实现其合法的权利。最后,在中国这个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家里,受被执行人本身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和价值观念的影响,潜伏在被执行人内心里的“抱有成见”型、“有恃无恐”型、“走为上计”型、“待以观望”型[15]等的心理状态,在“被见证”这一特殊权力运行场所下,也将全面裸露在阳光下,“老赖”的生存空间将得到进一步的压缩,并达到普法教育的效果。
    (四)“见证执行”制度的实施意义
   “见证执行”本质就是主动接受监督执行,是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见证执行”制度是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当全省全国法院排头兵活动中提出的新思路,是司法公开的新模式,是缓解执行难的新举措。
从“见证”执行的开展的方式来看,“见证执行”打破了法院执行工作一直被动接受监督以及执行权利运行空间不开放的局面,是在目前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将法院执行工作“阳光化”的大胆尝试。
    1、完善执行监督机制的需要。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虽然法院执行工作处于人大监督、自我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当中,但上述监督机制具有局限性,主要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和“被动”接受监督,执行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度相对较低,监督效果不甚理想。“执行监督机制不应当成为实现民事执行权根本目的的障碍,而当是执行目的以最优化方式得以实现的保障。”[16]“见证执行”的本质是主动接受监督,从监督时间上来看,属于事前监督,执行程序从立案到结案均可接受监督,事前监督的效果明显优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从权力运行空间来看,实现了从一个较为封闭的空间向一个完全开放的空间转变,确保防腐的阳光可以照到执行权力运行空间的每一个角落;从监督主体来看,参与见证的主体基本上不受限制,申请执行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纪检监察人员、检察机关、社会公民等均可参与“见证”,执行权运行的条件、方式和空间不再神秘,公民以国家主人的身份行使监督法院执行工作的权利由理论成为现实;从被监督范围上来看,被“见证”的不仅是法院的执行工作,还可以是协助机关的协助工作,或者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工作,以此约束相关权力行使者的主观意愿,减小腐败的可能性。“见证执行”弥补了现时执行监督机制的缺陷,“见证执行”表明,法院以主动的姿态迎接和接受各方的监督,是法院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条件,对树立法院公正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2、问需于民,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要求。“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衙斋卧挺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问需于民,了解群众对于法院执行工作的需求和呼声,让更多的民意融入法院的工作,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要求。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司法民主渠道的重要举措。[17]
    3、问计于民,为缓解“执行难”探索一条新路。我国目前并且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群众对执行工作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源于执行程序的透明度不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向社会全部公开,让执行工作、协助执行工作全面接受监督,以消除社会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合理怀疑,赢得社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让不作为、不规范、不合法的执行行为和协助执行行为完全公开暴露在阳光下,以方便社会群众充分行使监督权和举报权,促成不规范的行为得到最终的解决。问计于民,打破法院单打独斗的局面,获得群众的支持,将成为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法宝。
    二、“见证执行”制度的程序设计和操作流程
见证执行”是指法院面向社会公众,主动邀请市民见证执行全过程的一种工作方式。
    (一)开展方式
    1、报名方式。法院每年不定期统一组织开展见证执行活动,每次活动均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的形式向社会统一公布,有东莞户口或在东莞市工作的市民,凭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均可报名参加。若报名的人较多,法院将结合法院的人力、物力情况,通过摇珠选定的方式,选取一定数量的人参加见证执行活动,该次没有被选定的,可继续参与下次见证执行活动。法庭开展“见证执行”时,在“见证人”的选取上,更加侧重选取当地居民,以更加有效发挥的见证作用,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
    2、邀请方式。法院根据执行的工作需要,除了报名的方式外,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检察机关、纪委监察部门等有关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来见证执行。
    3、案件选取。为使“见证人”的监督真正发挥实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通过行动案件随即抽取和提前预约的方式,采取“立体式”见证监督,即:所有见证的案件均为随机抽取,同时,为了进一步弥补见证的缺陷,健全对执行案件的监督网络,成立“见证执行”活动领导办公室,市民对任一案件的执行工作存有疑问,均可提前到办公室预约,见证执行全过程。活动领导办公室公示了案件选取流程,并向社会公示了预约电话。这一措施最大限度避免了司法“作秀”,受到了市民极大的欢迎。2010年6月2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评论《阳光下的司法“直播”不剪辑》,认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见证执行”活动是“真实执行工作的‘直播’,而不是经过剪辑的‘转播’”。
    (二)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见证人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有关监督、举报、建议、投诉的权利。“见证执行”的本质是把执行程序安置在一个开放式的公共空间内,在这个空间里,作为社会一方的参与者既是权力行使的监督人,同时又是法律事务的观察者。“见证执行”首先在制度设计上,就为“见证人”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有利的平台和条件,可以就行动案件的相关问题享有知情权、提出异议、质询的权利。
    2、见证人在见证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核对身份后领取统一制作的见证胸牌,在见证全程按要求佩戴胸牌,活动结束后交还胸牌;应服从法院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引导,文明守序见证;应注意个人安全,在现场不发表意见,不参与,保持中立的见证者身份;应着装整洁,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三)操作流程
    1、执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要开展见证执行活动后,通过研究室在新闻媒体发出公告,邀请市民参加。在报名期限结束后,执行部门的承办法官将随机从未结的案件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案件,根据报名参加见证执行的人数情况,制作开展“见证执行”活动的方案,落实参与活动的执行人员数量、车辆以及有关后勤保障等事项。开展活动当天,案件的承办法官将向见证人介绍案情,拟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告知见证人参与活动过程中所要注意的事项,确保整个见证活动的顺利进行。见证执行活动结束后,执行法官向见证人发放“意见反馈表”,由见证人对执行活动开展情况、执行人员工作态度、执行措施进行评价,并填写意见反馈给执行部门。
    2、法官案情介绍。“见证人”受到条件、状况和其他知识,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经验,为有效监督,充分发挥“见证”的作用,东莞市第三法院在“见证执行”的全过程中安排法官介绍案情,全程对“见证人”进行讲解分析案情,全面加深见证人对案件的认识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
   (四)邀请媒体宣传,加强司法威慑力
“见证执行”不仅本身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其良好的社会及舆论效果,能够极大的提高司法形象,拉近司法机关与群众的距离。本身“见证执行”的报名、开展以及老赖的曝光,需要媒体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进一步提高行动威慑力。活动前,由研究室联络相关媒体部门,就活动亮点、宣传等问题提前进行沟通联络,及时发现避免“见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在新闻媒体的“长枪短炮”围攻下,被执行人害怕被曝光、被拘留和罚款,只能想办法自觉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见证执行”活动取得的成功,在群众中反响广泛离不开媒体的宣传报道。
    三、2009年——2010年六次开展“见证执行”活动所取得成效
   (一)历次“见证执行”活动案件执行情况统计
    2009年至2010年,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局、人民法庭累计开展“见证执行”活动20次,执结案件近200宗,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以执行局为例,执行局开展了开展了六次“见证执行”活动(见图表1),共有34名见证人参与见证,共执结案件65宗,其中现场查封机器设备、厂房和房屋的共有17宗;6宗案件拘留6人,现场自动履行的10宗,达成和解协议的17宗,有15宗案件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65宗案件当中,最终有6宗案件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后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剩余的11宗案件需要法院对查封物进行评估、拍卖措施的;被拘留的6人当中,有4宗案件的被执行人家属在被执行人被法院司法拘留后立即筹集款项替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另有2宗案件被执行人在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天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依法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另外15宗现场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法院经过“五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也依法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局历次开展“见证执行”活动情况统计表

序号
见证人数
案件数(宗)
现场查封(宗)
拘留(人)
自动履行(宗)
和解(宗)
无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宗)
1
10
19
4
4
4
4
3
2
6
9
4
0
1
3
1
3
8
10
2
1
1
2
3
4
6
9
1
0
1
4
3
5
6
8
4
0
1
1
2
6
8
10
2
1
2
3
2
合计
34
65
17
6
10
17
15

    (二)“见证执行”活动的案件执结情况与同期执行案件执结情况横向比较
     2009年至2010年,以执行局为例,执行局随机抽取了65宗案件开展“见证执行”活动,最终强制执行11宗、和解、自动履行结案37宗,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17宗,实际执行率达到73.85%,执结到位率超过70%,平均执行周期45天,投诉率为0。而全院通过“见证执行”执结案件的资金到位率超过80%,实际执行率达超过80%,平均执结天数不到40天,投诉率为同样为0。
 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横向来看,以执行局为例,执行局
累计执结执行案件4500宗,实际执行率为63%,执结到位率为67%,平均执行周期80天,部分当事人因执行资金不到位并且不了解法院的工作程序而表达不满。
 用来“见证执行”的案件与同期执结的执行案件相比,表现出两升两降的趋势:实际执行率率、执结到位率上升,平均执行周期、执行投诉降低。
   由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日才成立,笔者无法获得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近年来执行案件有关执行到位率、实际执行率。投诉率等数据,故无法将“见证执行”活动的效果与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纵向对比。
    (三)见证人对法院开展“见证执行”活动的意见反馈
    1、申请执行人作为见证人参加其本身的执行案件,认为法院是在完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执行,对于案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感觉到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艰辛以及执行法官对执行到位的资金所付出的努力。对于不能执行到位的,绝大部分申请执行人都认可法院的工作,同样能感觉到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艰辛以及执行法官对执行到位的资金所付出的努力,自愿承担其交易风险和诉讼风险。
    2、市民作为见证人的,体会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真实感受,了解、理解法院的工作,同时厌恶、憎恨“老赖”,愿意为共同营造社会诚信体系共同努力。见证的过程里,“见证人”更为直观感受到法律威严,亲眼目睹“老赖”被绳之以法,普法教育更加深入人心,在社会上形成共同抵制违法行为的合力,实现社会进一步和谐发展。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经邀请了市民参与执行过程,利用见证人与被执行人存在邻里、朋友、亲属关系,很好地达到督促老赖,压缩老赖生存空间的执行目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开展的“见证执行”里,有26宗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知将有见证人与法官一起上门执行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义务。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见证人,对法院的工作不再停留在听取法院的工作报告层面,更加深入体会到法院每年取得的工作成绩来之不易。特别是人大代表参与了“见证执行”后,更为有效的发挥人大代表广泛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压缩老赖的社会生存空间,提高了执行威慑力。
   ()社会及舆论反响
  “见证执行”受到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各类报道转载200余次,并先后多次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中央媒体大篇幅报道,其中《人民日报》社记者白龙还亲自作为“见证人”参与了“见证执行”活动,并深入调研,并在2010年6月2日《人民日报》上发表了近3000字段《“见证执行”的东莞探索》的新闻报道,从不同的角度对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展的“见证执行”活动进行了深入的报道,极大提升了东莞市司法机关乃至全市的法治形象。
而《人民日报》同时还刊登了《阳光下的司法“直播”不剪辑》的评论文章,对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展的“见证执行”活动进行了详细的点评:“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推行‘见证执行’的做法之所以值得人们关注,首先是因为它不是作秀,而是真正为了让执行过程“看得见”。执行监督员们所见证的程序,不是法院事先准备好的戏;他们所见证的是对真实执行工作的‘直播’,而不是经过剪辑的‘转播’。……见证执行的本质是把执行程序安置在一个开放式的公共空间内。在这个空间里,作为社会一方的参与者既是权力行使的监督人,同时又是法律事务的观察者。见证的意义首先在于,参与者们能够了解行使公共权力方面的条件、状况和其他知识,这些公共事务的知识对公民身份和公民能力的建设非常有必要,缺少了一定的见识和经验,公民很可能会缺乏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其次,见证程序约束了权力行使者的恣意,减少了腐败的可能性。由公民参与而构建出来的公共空间,实实在在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现实性———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共权力正是由一个个公民的共同参与而塑造出来的。见证执行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点不仅对司法,而且对整个责任政府的建设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因此,见证执行值得肯定,但不应局限于司法的一个有限环节。我们希望阳光治理的理念能够获得更多的探索和试验,在更多、更广的领域和范围产生出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该点评同样对“见证执行”活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
     四、开展“见证执行”活动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增加法院内部的工作量和执行法官工作压力
    案多人少一直是困扰广东省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在“珠三角”地区的法院特别是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尤显突出。开展“见证执行”活动,需要由执行部门与研究室、办公室、法警队等部门商讨有关媒体宣传、后勤保障、见证人的安全保障的等工作,无疑增加了法院内部的工作量。对于法院来说,如何解决更加尖锐的人案矛盾,需要通过增加人手、挖掘内部潜力、科技办公、优化案件管理等方法予以缓解。
    东莞市两级法院法官人均结案269.1宗,是全省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的近3倍[18]。按照这一数据,除去法院领导、行政人员等,东莞地区一线审判法官平均每个工作日要审结2宗以上的案件。执行法官在正常工作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法院内部、法院外部和自身的压力。法院内部有结案率、执行到位率、实际执行率、错案追究制、民主测评、竞争上岗等考核制定和管理制度约束执行法官。外部司法环境不理想,在现实中法官要承受外界多方面、多层次的压力。用来“见证执行”的案件是随机挑选出来的,执行现场信息万变,考验着执行法官现场的应变能力。而“见证执行”活动中,无数的眼睛在盯着执行法官的一举一动,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的言行举止完全暴露在阳光下,整个见证执行程中,执行法官往往有如履薄冰之感。只有执行法官通过加强学习,从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突发事情应变能力出发,规范执行行为和善用执行措施和方法,才能消除 “见证执行”对执行法官所带来的压力。
    (二)“家丑”是否可以外扬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每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上,用来反映法院执行工作情况两个关键词就是“执行案件结案率”和“执结标的”,而这具体用来描述两个关键词的数据则是非常可观的。通常,凭这两个数据,老百姓并不一定能感觉到“执行难”,而执结不了的标的是多少,老百姓则无从得知。“见证执行”活动是法院执行工作的现场直播,可能会“自曝家丑”,活动当天所执行的案件是随机挑选的,对于案件的执行结果,执行法官与见证人一样,无法预知。同样,对于执行不到位的案件,见证人对法院的工作会作出正面还是反面的评价,法院和执行法官同样无法预知。例如在2010年5月19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展的“见证执行”活动当中,6名见证人在执行法官的带领下,见证了随机抽取的3宗执行案件的全过程,由于被执行企业经营场所变更或被执行人不在家等原因,当天的3个执行案件均未能采取预案中的查封、拘留等强制措施,一名从事教学工作的见证人在活动后向法院的领导表示,“这次的3个执行案件,没有一件能顺利执行的,我不太满意。”……“我认为‘见证执行’就应该像学校的教学观摩课一样,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保证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院领导向该见证人表达了自己不同的看法:“去年‘见证执行’活动一开始,我们就本着‘不作秀’、不事先安排的原则,随机抽取执行案件,让广大市民感受法院执行的日常工作。我们当然希望每一个案子都能顺利执行,但同时也希望大家能体会到‘执行难’究竟‘难’在哪里。结果固然重要,但程序也是见证的一部分。”而另一名重庆籍在东莞经商的见证人则对此予以认同:“以前说到执行难,总以为是法院不作为,通过参加这样的活动才明白,那些千方百计赖账的"老赖"才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对于见证执行活动中所曝出来的“家丑”,我们认为并不丢人,“执行难”问题不解决,将会丢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丢掉了法院的公信力。勇于正视法院目前执行工作所面临的困难,不但不丢人,反而可以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法院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四、进一步完善”见证执行”制度的有关建议
    (一)部分案件没有必要开展“见证执行”
    部分案件没有必要开展“见证执行”,用来“见证执行”的案件应采取法院随机抽取与执行法官针对性挑选案件相结合。
    首先,为避免“作秀”嫌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用来开展“见证执行”活动的案件是从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又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全部未结案件当中随机抽取的。而现实当中,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不在东莞,主要财产所在地也不在东莞,这类案件没有必要邀请见证人见证执行。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执行案件为例,每天过境东莞的车辆非常多,这些过境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需要车辆所有人和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机和车辆所有人均是非东莞生活的人,而且在东莞没有财产。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东莞地区的法院只能委托司机、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执行。若法院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中了这类案件,这类案件用来开展“见证执行”的意义不大。
    其次,可考虑根据案由的不同分为追讨工资补偿金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借款纠纷、货款纠纷等类,根据被执行人的主体不同将执行案件分类被执行人为个人、被执行人为公司企业等类别。法院可以根据上述分类开展专类的“见证执行”活动,由此可以扩大案件的影响效果,增强对每类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打击力度。
    (二)分环节开展“见证执行”活动,公开司法的全过程
    一宗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可能会经历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查找财产线索、查封财产、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并评估财产、摇珠选定拍卖机构并组织拍卖财产、拘留、搜查等环节。在首场“见证执行”活动中,见证人见证了法院查封财产、实施司法拘留、搜查等执行行为,见证人表示,对于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并评估财产、摇珠选定拍卖机构并组织拍卖财产等环节,见证人也有强烈的兴趣,是否也可以“看得见”。在第二次组织的见证执行活动中,见证人除了见到首场“见证执行”活动一样的环节外,还被邀请见证了摇珠选定评估机构、拍卖现场、执行款发放等环节,见证人通过“东莞阳光网”,可以看到东莞市具备资质的拍卖行近期所有司法拍卖的公告。在公告中,除了拍卖时间、标的详细情况,还有起拍价、集中看样时间、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等信息。在拍卖中心的监控室,见证人看到每个拍卖室内都安装了图像、声音采集系统,拍卖的全过程都会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后报法院备案,以备查阅。这套系统和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当拍卖现场出现不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将迅速出警。见证人表示,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拍卖现场都比自己想象中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根据执行案件所处于的环节不同以及见证者的兴趣不同开展分环节“见证执行”活动,可以将法院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全面接受监督,确保执行的每一个环节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三)邀请人大、纪检、检察院等部门共同参与“见证执行”“执行难”案件
    在实践中,部分执行案件法院采取了大量的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此时,法院可依法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虽然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没有意见,但由于种种原因,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不到位的结果不满,容易引发涉诉信访。挑选“执行难”案件,邀请人大、纪检、检察院等部门共同参与“见证执行”,可以减少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不到位或执行周期较长而向上述部门投诉和信访的数量,由此也可以减轻执行法官应付信访投诉的压力。
人民群众的感受是司法改革的风向标,保民生、纾民困、听民意已成为各级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主动执行,以能动执行的理念创新执行措施,由此节省了当事人的兑现成本,缩短了执行周期,提高了执行资金到位率,降低了信访投诉率,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笔者自身的知识结构、理论水平和表达能力的限制,本文缺乏理论上的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未能形成完整的逻辑和系统。但笔者相信,用群众认可和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展的“见证执行”活动也充满了成长的空间。
 
关于开展见证执行活动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度,通过群众监督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法院司法能力,压缩“老赖”生存空间,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活动目的
  见证执行是指法院面向社会公众,主动邀请市民见证执行全过程的一种工作方式,目的是提高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动员社会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二、开展方式
见证执行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开展:
(一)统一组织形式。我院将每年不定期统一组织开展见证执行活动,每次活动均会提前公告;
(二)预约报名形式。随时接受市民见证执行的预约报名,由执行局或法庭布置具体见证事宜。
三、报名资格
东莞户口或在东莞市工作的市民,凭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均可报名。
四、报名方式
须本人持上述有效证件到我院执行局或法庭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活动组织
(一)全院统一组织的见证执行活动成立领导指挥小组,由主管执行的副院长任组长,执行局负责人为副组长,研究室、办公室、法警队、各人民法庭的负责人为组员。
预约报名的见证执行活动由执行局或人民法庭自行组织实施,执行局和法庭的负责人为责任领导。
(二)执行局、各人民法庭负责向见证人介绍案情、制定行动路线以及所有案件执行中的具体事宜。
(三)研究室负责在媒体发出邀请通告,约请媒体采访报道等。
(四)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
(五)法警队负责活动的安保,派出警力协助执行,预防突发事件。
  六、见证要求
  (一)见证人员应服从法院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引导,文明守序见证;
  (二)见证人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核对身份后领取统一制作的见证胸牌,在见证全程按要求佩戴胸牌,活动结束后交还胸牌;
  (三)在见证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注意个人安全,在现场不发表意见,不参与,保持中立的见证者身份;
(四)见证人员应着装整洁,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七、应急处理
见证执行活动中,若遇围堵执行人员、见证人员、随队记者等暴力抗法类突发事件,案件主办人员应冷静、妥善处理,确保人员安全,避免事态恶化。
若情况紧急,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调动干警支援。
八、实施与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1]  内部监督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或者本级法院的监督,外部监督指党委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
[2]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至133条均使用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这一词语。
[3] 王学成 张和林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基于广东检察办案实践的实证分析》,载http://www.procedurallaw.cn/msss/zdwz/200905/t20090526_224685.html,于2010年5月10日访问。
[5] 侯健著:《大众传播时代的公平审判 ——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载http://mlc.cuc.edu.cn/medialaw/medialaw/06_xzsq/hj/text01.html,于2010年5月10日访问
[7] 俞其林、沈建新著:《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载http://zhujianglaw.scnu.edu.cn/ReadNews.asp?NewsID=2554,于2010年5月10日访问。
[8]  黄金龙、黄文艺著:《域外没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载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8/24/261548.shtml,于2010年5月10日访问。
[9] 笔者将“执行难”输入百度搜索引擎,找到相关网页约1,790,000篇;将“执行难”输入谷歌搜索引擎,获得约 11,400,000条结果。
[10] 肖建国著:《民事执行中的检法关系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理基础的另一种视角》,载《法学》2009年第3,100页。
 
[11] 张若渔著:《“见证执行”须得到制度化保障》,载http://news.timedg.com/2009-03/25/content_259772.htm,于2010年5月10日访问
[12] 大多数法院在执行中采取“四查一告知”制度,即查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帐户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并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以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笔者所在城市的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是两个独立部门,故第三法院采取了“五查一告知”的措施。
[13]  笔者所在城市的房屋、厂房租赁市场非常兴旺发达,许多经营者租赁当地居民的房屋或厂房进行经营,但基于历史遗留原因,许多房屋和厂房并没有取得权属证明,有些被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自己是房屋、厂房的权属人,骗取申请执行人的信任进而与申请执行人交易。当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当地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国土部门的证明时,申请执行人往往无法相信这一事实及证明的内容。
[14] 目前当事人的投诉、信访、上访情况已经作为考核法院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当事人因执行款不到位的问题往往向执行法院的同级、上级的党委、人大、政府、纪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同时信访、上访,上述部门通常都会将当事人的信访、上访情况转交给执行法院,要求执行法院答复当事人或函复上述部门。上述工作已经占据了法院日常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矛盾尤为突出。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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